朋友欠钱不还,马某向法院起诉要回欠款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男,1991 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怀集县凤岗XX村委会XX村。
被告:严某,男,1991 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德庆县悦城镇翠塘村委会XX村X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9年1月份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元。2019年1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欠条,原告于2019年1月5日上午从中国农业银行取款450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被告确认收到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利息2%,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借条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借条签订地是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并未按照借款约定的时间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础,自2019年3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偿还了部分欠款?
【处理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作出( 2019)粤0605民初12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截至2019 年6月11日的利息2929.32元,并应以3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是朋友关系,但是被告却只偿还了10000元欠款,原告迫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收集提交了相关证据。最终,该争议得以妥善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佛晖民字第0063 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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